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为专营公司。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联系电话:18786664028、、、18798092713
第四条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级三个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18786664028、、、18798092713